为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、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,释放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的信号,6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,涉及多类主体、多个场景,通过对众多财务造假主体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,体现出人民法院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,全面落实“零容忍”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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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典型案例来看,人民法院“追首恶”与“打帮凶”并举。例如,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,首先应予以严惩。同时承销保荐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“看门人”职责,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,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恩施股票配资,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,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,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同时,人民法院坚持“过责相当”原则,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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